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民宿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宗旨:利用自然田園景觀、生態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推展鄉村地區文化及農村生活,促進民宿發展及產業交流。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宿產業發展及國際間技術交流合作有關事項。
二、協助會員成立民宿及經營管理之有關事項。
三、推動民宿產業策略聯盟及與相關產業交流有關事項。
四、推動民宿服務品質認證及整合行銷有關事項。
五、維護會員經營民宿之權益事項。
六、辦理民宿經營講習及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七、接受機關、團體委託有關民宿及其相關產業之調查、研究或規劃事項。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本會理監事二人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身份之一者,得申請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1)目前領有合法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
(2)任職於休閒、餐旅、觀光、旅運及農業相關領域學術工作者皆具有入會資格,惟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人數十分之一比例。
(3)凡於民國106年3月2日前為本會永久會員者,且效期以20年為限,原永久會員之歸屬及權益視同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從事休閒旅遊相關產業之團體,得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1)凡一次繳足新台幣壹萬元入會費及壹萬元常年會費之團體,得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2)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五人(權),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但尚未經營民宿者,除無第八條權益外餘同。
四、認證會員:領有民宿登記證且贊同本會宗旨,並通過本會指定第三方公正團體認證通過,且該認證仍在有效期限內之民宿經營者。認證效期已過而未再接受認證、未依規定繳費會費、或因故喪失認證資格者,其身份自動轉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團體會員為五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立刻撤銷其會員資格:
(1)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2)犯罪經徒刑判決確定或未執行完畢者。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5)破壞生態環境,非法補殺、虐待或買賣野生動物行為者。
(6)未經本會同意即擅用本會名義、標章者以及雖經本會同意使用本會之名義、標章,但行不法之情事,影響協會之名譽及形象者。
(7)前一年度未繳會費未繳交會費,經本會催繳仍不履行者,予以停權處分一年;連續兩年未繳者,經本會催繳仍不履行者,視同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區域代表,再合開區域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區域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服務費及會員捐款之額度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應為本會會員。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秘書長。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審訂本會辦事細則。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得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三十日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六、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會之命綜理業務,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另設副秘書長一至三人及工作人員若干名,由秘書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擔任前項秘書長、副秘書長、兼職會務及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第一屆理事長為本會創會理事長。前屆理事長卸任後當為本屆名譽理事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與臨時兩種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一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2)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元整。
(3)贊助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整。
(4)認證會員: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2)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元整。
(3)贊助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整。
(4)認證會員:新臺幣貳萬元整。
以上會費每年由理事會依物價指數做適度調整,提請理監事會審核後實施。
三、期金及其孳息。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服務費。
七、其他收入。
所有收入除維持會務執行第六條所列各項任務之必要支出外,如有盈餘概充作本會推展各項活動之經費,統籌運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經常性收支帳目,每六個月由理事長交監事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度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條 除永久會員外,會員入會費起迄日期以入會之次月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底為止。常年會費按會員入會日期之月份,按月比例收費,並須將隔年之常年會費一併繳納。